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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榮華:品牌歷史不容質疑

瀏覽 2198 次 發(fā)布日期:[ 2013-7-25 ] 字號:

   中秋節(jié)吃月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飽含著和和滿滿、團團圓圓的社會價值取向。然而,從上世紀90年代起,圍繞一件月餅品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與內地的兩家企業(yè)開始了長達10余年的訴訟。香港榮華,一個已在中國乃至世界各地華人地區(qū)享有盛譽的品牌,其半個多世紀的歷史發(fā)展換來的聲譽和權威,在遭遇紛爭之余,也帶給業(yè)界以深思。 

    香港榮華贏了

    2013年4月8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東中法民三初字第166號通報了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和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香港榮華”)告佛山市順德區(qū)蘇氏榮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榮華”)侵犯圖形注冊商標第600301號及花好月圓圖案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號商標專用權案的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香港生產銷售的“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利,而順德榮華享有第53357號帶圈圖形榮華商標專用權,在其生產的月餅上使用“榮華月餅”4個字不構成侵權,但順德榮華生產的一款“清香雙黃白蓮蓉月餅”的產品包裝裝潢,侵犯了香港榮華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應停止生產、銷售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定順德榮華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其生產的侵犯香港榮華知名商品包裝裝潢的產品,順德榮華賠償香港榮華50萬元。8萬多元的訴訟費由雙方平攤。

    在本次訴訟中,香港榮華起訴順德榮華侵權的商標共有5件,5件商標是以牡丹花和圓月為背景的月餅盒造型,搭配魏體的“榮華月餅”4個繁體字。

    香港榮華認為,順德榮華的月餅使用的包裝裝潢與香港榮華注冊的5件商標極為近似,使消費者誤以為是香港榮華的產品,對香港榮華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在訴訟中,香港榮華要求順德榮華停止在月餅商品上使用沒有區(qū)別的“榮華月餅”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并要求法院責令順德榮華在生產銷售的“榮華月餅”上附加足以區(qū)別商品來源的其他標識,不能魚目混珠。

    “內地一般使用簡體字,而被告的月餅盒不僅造型與香港榮華近似,就連‘榮華月餅’4個字也特意使用了繁體橫向編排,有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香港榮華代理律師當庭指出順德榮華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故意。

    對于侵權一說,順德榮華認為沒有依據(jù)。順德榮華代理律師表示,根據(jù)生效的行政決定書和法院判決,被認為侵權的5件商標包裝裝潢與香港榮華的并不近似。順德榮華法定代表人蘇國榮本人享有多項關于牡丹花圖形的知識產權,順德榮華的產品包裝是正當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牡丹花作為月餅產品的商標,并非香港榮華獨有,只要表現(xiàn)形式不同,就應允許不同的主體注冊和使用。

    當被法院問及是否愿意調解時,香港榮華表示愿意接受調解,賠償金額亦可庭后商量。香港榮華同時提出,雙方可以共同使用商標,但順德榮華須規(guī)范使用簡體字榮華帶圈商標并能區(qū)分雙方商品。

    順德榮華當庭否定了香港榮華的調解要求,并表示榮華商標在內地的最先使用權歸順德榮華,不能與香港榮華同時使用此商標,也不能區(qū)別使用。

    在第166號判決中,法院認為香港榮華的 “榮華月餅”商品自1980年之后就已經在內地公開銷售,其包裝裝潢使用在先并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已被認定為知名商品。1994年,香港榮華公司在內地合資公司東莞榮華公司已注冊成立,并以“榮華月餅”的名稱在內地大規(guī)模生產月餅。而蘇國榮的“圓圈”加“榮華”簡體文字的組合商標注冊時間為1997年, 無權享有1997年之前相關權利,榮華月文字注冊商標1999年才被核準注冊。證據(jù)顯示,蘇國榮成立的個體工商戶1996年才申請生產糕點等產品,且蘇國榮沒有證據(jù)證明其1997年之前使用過“榮華月餅”名稱包裝。因此,香港榮華享有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利。

    在第166號判決中,法院同時認為,蘇國榮享有“圓圈”加“榮華”簡體文字的組合注冊商標和榮華月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其應規(guī)范使用,不能與香港榮華上述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利相沖突,以免導致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無獨有偶,同樣是2013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1087號關于第3865608號“榮華”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為由,駁回蘇國榮在月餅及糕點類商品上的繁體榮華商標申請。

    商評委認定:(1)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在中國內地特別是廣東地區(qū)享有較高知名度,其榮華商標已構成未注冊但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蘇國榮作為同業(yè)經營者,且與香港榮華所處地域臨近,對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使用情況理應知曉。(2)蘇國榮受讓第533357號榮華及圖商標后并未正當使用,而是作為搶先注冊香港榮華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手段。(3)香港榮華的月餅屬于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其用在月餅上的“榮華”文字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認定為特有名稱。(4)蘇國榮在糕點及月餅商品上申請注冊繁體榮華商標的行為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同時構成對香港榮華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損害。最后裁定蘇國榮申請的繁體榮華在糕點、月餅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這一次,香港榮華贏了。但對了解多年來“榮華”之爭的人來說,勝利并不意味著塵埃落定。

    特有名稱權商標注冊權之爭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似乎為持續(xù)多年的“榮華”之爭畫上了句號。但部分業(yè)界人士認為,這場爭奪并未平息。要理清延續(xù)十五載的“榮華”之爭,我們不妨回顧一下雙方的訴訟歷程。

    香港榮華的前身——榮華酒樓于1950年在香港創(chuàng)立,創(chuàng)立伊始就開始生產銷售“榮華月餅”,其后于1980年在香港榮華酒樓及金甡(元朗)飲食業(yè)有限公司基礎上成立了香港榮華有限公司,專門生產銷售“榮華月餅”。多年來,該公司產品銷售至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及地區(qū),正可謂“有華人的地方,就有中秋節(jié);有中秋節(jié)的地方,就有月餅;有月餅的地方,就有香港榮華月餅”。

    上世紀80年代,香港榮華月餅伴著粵港居民的探親訪友、旅游觀光逐漸進入內地。有證據(jù)表明,香港榮華月餅至少于1987年就已經開始直接銷售到內地市場。

    1997年蘇國榮從當時已注銷的山東沂水縣永樂糖果廠買得帶圈榮華注冊商標(該商標為1990年山東沂水縣永樂糖果廠在糖果、糕點上注冊,但一直未正式使用)。

    此后,雙方開始了漫長的訴訟歷程。

    1999年,香港榮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順德榮華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2000年4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香港榮華訴順德榮華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1999)佛中法知初第124號一審判決,認為1997年順德榮華月餅裝潢的侵權成立,并認定香港“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1999年3月14日,順德榮華申請的第1255171號商標——繁體魏碑的榮華月文字商標獲得核準注冊。

    2006年,香港榮華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中山今明公司生產的“榮華月餅”侵權。在證據(jù)保全過程中,法院發(fā)現(xiàn)蘇國榮授權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帶圈榮華商標,因此要求香港榮華追加蘇國榮為第三方參加訴訟(中山今明公司實際包裝上沒有使用任何蘇國榮的商標、商號、標識、條碼、代碼、電話、地址及授權字樣)。

    東莞中院作出(2006)東中法民三初字第35號判決,認定香港榮華創(chuàng)立的“榮華月餅”是未在中國內地注冊的馳名商標,判令中山今明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因中山今明公司實際上未使用涉及蘇國榮所辦公司產品的內容,因此沒有判令蘇國榮承擔法律責任,而是認定蘇國榮雖擁有榮華商標,由于受香港榮華“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在先民事權利的限制,仍應規(guī)范使用,不能以香港榮華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蘇國榮對判決有異議,遂提起上訴。

    2009年,廣東高院經審委會集體討論后作出(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判決,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的內容,只是將一審判決中山今明公司的行為,由侵犯香港榮華的“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改為侵犯香港榮華“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二審判決還認定,依據(jù)公平、誠實信用及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蘇國榮及其制造商應當對注冊商標的使用作嚴格規(guī)范,以避免造成相關公眾誤認,引起市場混亂,沒有判令蘇國榮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兩年后,蘇國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2)民提字第38號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廣東省高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中山今明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4個花好月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山今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在事實認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第32頁第3段“本院再審查明,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肯定了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在第533357號榮華及圖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前和在蘇國榮從山東沂水縣永樂糖果廠受讓該商標之前,已連續(xù)多年在國內數(shù)十個省區(qū)市大量銷售、大規(guī)模宣傳并獲得極高知名度的事實,確認了香港榮華銷售時間早于對方、銷售區(qū)域遍及國內、銷售額大和銷售對象廣泛,進行宣傳的持續(xù)時間長、程度和地域范圍廣,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次數(shù)多等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必需的各項因素。

    其中一審法院(2006)東中法民三初字第35號查明的事實是指一審判決書第3頁第二段起至第16頁第三段,即認定了香港榮華自1987年起,多年在國內大量銷售、大規(guī)模廣告宣傳 “榮華月餅”的事實,銷售地點涉及上海、北京、廣西、江西、福建、云南、四川、廣東等。ㄖ陛犑校┮约皬V州、武漢、深圳、惠州、中山、佛山、江門、汕頭、東莞等地級市,第10頁認定了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在內地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實。

    二審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查明的事實是指二審判決書第22頁第四段起至第25頁第二段所表述的事實,即認定了香港榮華在1990年創(chuàng)業(yè)40周年舉辦的抽獎活動涉及“北京、沈陽、上海、新疆、內蒙古、廣東、蘭州等國內大部分地區(qū)”,同時認定香港榮華在1995年、1996年兩次贊助“榮華月餅杯”世界女排大獎賽、1995年贊助世界羽毛球公開賽。這些重大賽事的電視報道的范圍覆蓋了國內大部分地區(qū),為香港榮華“榮華月餅”帶來了極高的知名度。

    此外早在3年前即2000年4月28日(1999)佛山法知初字第124號佛山市中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中,也已經認定香港榮華“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其包裝、裝潢為特有包裝、裝潢。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2012)民提字第38號第32頁對第一個爭議問題的判決觀點的評述中認為,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榮華月餅”為香港榮華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同意二審法院這一判決觀點,繼續(xù)確認香港榮華公司享有“榮華月餅”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蘇國榮這一再審主張不予支持。

    與一、二審判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廣東省高院判決中關于“中山今明食品和廣州好又多立即停止對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山今明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不構成侵犯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和蘇國榮的第533357號帶圈榮華商標并存的觀點。

    (2012)民提字第38號判決作出后,香港榮華與順德榮華均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聲明自己獲勝。

    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榮華擁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順德榮華擁有帶圈榮華商標注冊權,使用都具有正當性。而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認為“榮華月餅”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另一方面認為中山今明公司使用商標行為在“榮華”呼叫基礎上具有正當性,不應認定為對“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據(jù)此,該判決并沒有否定“榮華月餅”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事實。因此,“榮華”后續(xù)的紛爭難以避免。今年4月東莞中院的第166號新判決和商評委對蘇國榮申請的3865608號榮華商標的新裁決書,正驗證了這點。

    專家視點

    針對榮華商標糾紛,許多業(yè)內的專家在綜合考慮香港榮華與順德榮華商標的歷史發(fā)展、商標注冊及商品包裝裝潢使用情況后,結合我國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給出了對此糾紛的觀點。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盛杰民、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以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等專家均表示,榮華商標糾紛給予業(yè)界的啟示在于,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是特定的,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應當超出其保護范圍。香港榮華,一個在中國乃至世界享有盛譽的品牌,其半個多世紀的歷史發(fā)展換來的聲譽和權威不容置疑。

    專家一致認為,順德榮華為了進一步仿冒香港榮華的包裝裝潢,于2008年惡意模仿復制了香港榮華長期使用的魏碑繁體字注冊了商標,順德榮華在明知香港榮華多年使用的境外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的商品名稱和包裝裝潢圖形和文字時仍惡意進行注冊,屬于明顯違反誠實信用的搶注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眾多專家表示,榮華商標糾紛給知識產權界、法律界帶來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問題。香港榮華走過的訴訟歷程,不僅支持了香港榮華品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也體現(xiàn)出保護注冊商標權不應損害在先權利、判斷商標侵權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等一系列法理。

    回顧以往的司法判決,可以看出,順德榮華1997年以所取得的注冊商標權利對抗具有63年使用歷史的香港榮華的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這一做法未得到支持。兩家的糾紛不能套用注冊商標的法律條文規(guī)定簡單處理,應當結合案情,結合《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和一般原則進行綜合考量。

    例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1)東中法民三初字第166號民事判決書第73頁第二段查明認定的事實是:“蘇國榮1996年才取得生產月餅的資格并且在1997年才正式生產和香港榮華在字體及包裝、裝潢上完全一樣的榮華月餅!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號再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證明:“香港榮華的‘榮華月餅’從1980年便通過粵港居民往來進入大陸市場銷售,而至少于1987年直接銷售到內地市場,其后冠名贊助1995年、1996年兩屆世界女排大獎賽及1995年世界羽毛球公開賽,當時新華社、《人民日報》連同17個省市電臺、報紙均有報道,本港及內地的大型電視臺均有現(xiàn)場轉播,是全球唯一一個能連續(xù)贊助三項國際體育大賽的月餅廠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8號再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香港榮華無論較之蘇國榮還是永樂糖果廠,均在先使用榮華商標于月餅之上,其對于榮華商標的貢獻無疑是獨特和巨大的……“榮華”未注冊商標經過香港榮華長期宣傳使用已經成為馳名商標!

    由此可見,在1997年之前香港榮華月餅就已經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因此,根據(jù)香港榮華的歷史沿革以及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應當認定香港榮華對“榮華月餅”的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專家一致認為:在認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不能割裂雙方各自權利的形成和發(fā)展歷史,應當考量兩者之間的共存過程和使用狀態(tài),再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因此,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其本質并非香港榮華商標侵權案,而是順德榮華以合法的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案。

    專家還認為,應當充分考慮香港榮華在先使用的權益,保護其在原有使用范圍中的權益。雖然順德榮華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香港榮華才是真正為“榮華”二字在月餅這一商品上積累起較高信譽的貢獻者。《商標法》的本質精神是禁止假冒、仿冒商標。商標在商品整體的外部標志中僅占一部分,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是根據(jù)商品的整體形象包括名稱、包裝、裝潢選購的。香港榮華以其整體形象為消費者所熟知和青睞。香港榮華從來沒有假冒、仿冒和搭便車的主觀意圖。相反,順德榮華從獲得商標注冊后不斷仿冒香港榮華月餅盒的整體形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因此,無論是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還是《商標法》的角度考量,都應當鼓勵誠信經營,維護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秩序。

    為此,眾多專家主張,順德榮華應當停止以合法形式阻攔香港榮華合法地對“榮華月餅”的名稱使用權,順德榮華應當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停止以仿冒香港榮華的月餅包裝裝潢對消費者的混淆行為。

    十余年紛爭之思考

    這場持續(xù)多年的訴訟留給業(yè)界諸多思考。據(jù)業(yè)內人士介紹,香港榮華屢陷“侵權門”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未能及時注冊商標,這可能跟該公司不了解內地商標注冊制度有關。

    國際上商標確權制度主要有兩種:一是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即要向商標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保護;二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則。我國內地采取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但同時也保護未注冊的馳名商標。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則不同,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則,即誰使用在先就保護誰。因此,香港榮華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盡管一直使用榮華商標,卻沒有向內地有關部門申請注冊榮華商標。

    如前所述,在山東沂水縣永樂糖果廠于1990年申請注冊“榮華+圈”商標后的第二年,香港榮華也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榮華商標,但因該商標已被永樂糖果廠注冊而遭駁回。這并沒有引起香港榮華的重視,直到1997年蘇國榮受讓該商標。

    業(yè)內人士表示,今明公司曾經在2006年申請注冊澳榮華、今明榮華商標,而順德榮華也在1998年在香港注冊“香港蘇氏食品有限公司”,刻意制造侵權產品為香港公司許可生產的假象,這些行為客觀上加劇了兩種產品混淆的程度。知識產權法律界人士提醒廣大企業(yè),要及時了解各地知識產權規(guī)定,及時注冊保護自己的商標等權利,防止因他人惡意搶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持續(xù)10余年的商標紛爭,初步估計超過1000萬元的訴訟費用,對于訴訟雙方來講,都付出了太多。企業(yè)品牌應該如何發(fā)展,老字號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商標糾紛如何才能走上合理有效的處理途徑,我國商標制度應該如何更好地維護企業(yè)權益,都是圍繞著“榮華”這塊金字招牌的爭奪過后,更值得有關方面思考的問題。

 

    消息援引: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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