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伲福達”阻擊“泥福達”一審未果
瀏覽 1821 次 發(fā)布日期:[ 2013-11-6 ] 字號:
用以治療高血壓和心絞痛的常用藥“伲福達”又名“硝苯地平緩釋片”,相關消費者也習慣將其稱之為“心痛定片”。因自然人傅紹文在螺旋藻、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等商品上提出“泥福達”商標的注冊申請,青島黃海制藥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黃海制藥公司)引證其“伲福達”商標提出異議,在“泥福達”商標被駁回注冊后,傅紹文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裁定。 高天樂(北京方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長):該案是適用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二款解決跨類注冊糾紛的案件,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標準已經比較統(tǒng)一和穩(wěn)定。 消息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法院認為,雖然“泥福達”商標與黃海制藥公司的“伲福達”商標標識相同,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伲福達”商標在“泥福達”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無法獲得跨類保護,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對“伲福達”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異議復審裁定。
行家點評:
張愛國(西北政法大學 副教授、博士):該案中,雖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并不認可商評委關于引證商標“伲福達”為馳名商標的結論,但認同該案的整體審理思路,即認為該案中的人用藥品與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并非類似商品,若欲將引證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必須證明引證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立的判斷商品類似的相關標準,人用藥品與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存在著諸多交叉或關聯之處,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認定構成類似商品。雖然人用藥品與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在生產配方、技術條件、質量控制、療效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區(qū)別,但是兩者也有諸多關聯之處:兩者在功能方面有著互補性,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有著保健和輔助治療的作用;在銷售渠道方面,人用藥品與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同時都可以在普通藥店買到;就生產部門而言,制藥企業(yè)進軍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保健品市場或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企業(yè)涉足制藥領域比比皆是;在獲取生產行政許可方面,都是向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消費群體方面,兩類商品都包括普通大眾。
該案中,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越大越有利于認定人用藥品與非醫(yī)用營養(yǎng)品的關聯性。雖然一審法院認為“伲福達”商標尚未構成馳名商標,但認可其在相關市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之精神,可以得出商標的知名度越大其保護的范圍可能越大的結論。因此若能提供足夠證據用以證明該案中“伲福達”商標在“泥福達”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則有利于其保護范圍的擴大。
適用該法條的邏輯順序是:首先評價在先權利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如果在個案中能夠達到馳名商標狀態(tài),第二步再分析系爭商標是否構成對權利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最后認定系爭商標是否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權利商標注冊人的利益。一審判決再次體現了這種做法。顯然,權利商標已經構成馳名商標是適用該條款的前提,而以“兩商標指定商品差異大不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結論作為先予考慮的切入,并拒絕給予馳名商標認定的觀點,是需要修正的。
從該案判決評述的證據部分來看,黃海制藥公司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形成的有關引證商標知名度事實證據,略顯不足,尚無法認定其馳名狀態(tài),進而不能獲得跨類別的擴大保護,并維持了系爭商標的注冊。
現實中,多數企業(yè)并不吝嗇廣告投入,但有時卻無法在商標案件中凸顯出作用,原因正是沒有標明宣傳的商標內容。這就要求企業(yè)的法務人員在審查廣告合同時,除了進行合同法項下的審查之外,還應將具體商標列明,并向廣告經營主體盡可能的索要表述商標符號的發(fā)票,從而使后續(xù)實際履行產生的廣告刊物、音頻視頻、專項審計報告等文件相互間建立關聯,清晰明確地證明引證商標的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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